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2024-05-19 19:49

1.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
贫困村
贫困户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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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2.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帮扶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产业带动、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实现应扶尽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按期实现国家和省规定的脱贫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贫任务,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扶贫开发任务承接、组织落实和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17日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扶贫济困等活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贫困户。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机构队伍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有贫困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扶贫专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贫对象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确定和退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脱贫信息管理,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发展、就业培训等扶贫开发项目。

  整村推进项目重点用于村级特色产业发展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贫困户获得直接的产业收益。

  产业发展应当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布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和电子商务等特色优势增收产业,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在劳动力就业、利益分配等方面向贫困户倾斜。

  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返乡创业和自主创业。支持贫困户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对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成员实行扶贫助学补助。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贫困地区金融保险服务,开展信贷保险扶贫开发活动,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建立风险补偿保障机制。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通不便、资源匮乏的深山等区域贫困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搬迁扶贫。

3.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农村扶贫开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是指在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扶持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特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实施开发式扶贫以及其他形式的扶持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扶贫开发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综合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为实现脱贫致富和小康目标创造条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扶贫开发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民政、民委等部门和农业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扶贫开发工作。
    省农垦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扶贫开发管理工作,接受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县、重点村),并实行定期确认,适时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第七条  农村中人均纯收入连续3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经个人申请,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报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定点帮扶以及捐款捐物、解难济困等扶持活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确保扶贫开发目标按期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县、重点村的扶贫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集中扶持、整村推进、规划到村、扶贫到户的原则,明确脱贫目标、开发项目、保证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贫开发规划作为申报和批准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扶贫资金、检查验收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  重点村的扶贫开发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脱贫目标,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本村扶贫开发规划建议,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初审。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村扶贫开发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扶贫开发规划。第十三条  县、重点村的扶贫开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年度组织实施。
    扶贫开发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扶贫开发任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扶贫资金,集中用于重点县、重点村和贫困农户。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下达到本省后,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与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同时拨付到县。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并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施科技扶贫(优良品种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乡村道路、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和扶贫开发培训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扶贫资金中提取和使用。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4.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发展特色产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易地搬迁、安居工程、资产收益、以工代赈、兴边富民、贫困村提升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通邮、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综合性金融对扶贫的支持力度。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选派人员开展驻村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

5. 贫困户脱贫标准

贫困户脱贫标准如下,一有安全住房;二是有安全饮水;三是有基本农田;四是有增收产业;五是至少一人有技能资质证书;六是有基本社会保障;七是实现家里有余粮;八是实现手头有余钱。脱贫标准是按照脱贫目标值进行打分,如果通过计算,总分大于80分,可认定为脱贫,可以退出贫困户。需要注意的是:“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有安全住房”属于“否决指标”,如果这两项中有其中一项不达标,即使得分高于80分,也不能退出贫困户。	

法律依据:《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贫困户脱贫标准

6. 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对贫困户实行什么管理

要求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扶贫对象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
第十条贫困户由农户申请,其中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由村民小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推荐的评议小组组织评议,公示评议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村和村民小组公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备案。

7. 扶贫开发条例规定优先保证的措施有哪些?

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D  )
A.公安
B.民政
C.城市管理
D.国土资源

扶贫开发条例规定优先保证的措施有哪些?

8. 农村贫困户有什么补助

法律分析:1、低保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目前 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583元/人年。由于低保是补差价,加上各地消费水平不同,补贴标准稍有差别。农村低保户都可以领到这一补贴;2、五宝补贴;3、残疾人补贴;4、保险补贴;5、贷款补贴。法律依据:以甘肃为例:《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